渔业船舶不是想用就用的,是需要公民去先办理登记业务的,渔业船舶在不具备再次使用的条件之后,还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每个城市都有针对这项业务所指定的法律法规,那么在市办理渔业船舶注销登记业务有什么法律法规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带大家了解。
一、南宁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二、南宁渔业船舶注销登记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
1.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2.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南宁市,渔业是公民赖以生存的经营方式,捕捞船必须要渔业部门进行船舶登记,取得对船舶的所有权。渔业船舶和其他的经营场所一样,在办理转接时也是需要进行变更手续的办理的,否则不准私自转让,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